(相关资料图)
1、通常国人理解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,此系清末以来翻译者之理解.分权学说确系洛克提出,但划分为立法权,与国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和与国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,并以为后两者不可分割,国内学人多称之为立法权和有外交权的行政权.此系孟氏原文:“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以下三种权力:(一)立法权;(二)与国际法事项相关的行政权;(三)与民事法律事项相关的行政权”.国人之理解则源于孟氏之解释:“以第一种权力为依据,国君或执政官们设立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法律,同时修订或废除先前制定的法律.以第二种权力为依据,他们与其他国家缔结合约或者向他们宣战,派遣使节或接受使节,维持公共安全,抵抗外国侵略.以第三种权力为依据,他们惩处犯罪行为或裁断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纠纷.我们把第二种权力省称作国家的行政权,而将最后一种权力称作司法权力.。
本文到此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Copyright @ 2015-2023 港澳家电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 京ICP备2023022245号-31 联系邮箱:435 226 40 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