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就四类“天价殡葬费”给出建议 不知情“被消费”可以不付账
本报4月11日刊发《北医三院太平间收费太离谱》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针对殡葬行业四类不合理的“天价殡葬费”,北京四中院法官提供了一些建议。
遭遇不知情却“被消费”时
消费者办完丧事结账时才被告知接受了相关服务内容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表示,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合同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,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,也可停止订立合同。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,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。也就是说,消费者因并未选择购买服务的真实意思表示,该部分合同自始不成立,消费者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。
遭遇欺诈消费时
个别殡葬公司提供服务时只出示服务项目不出示价格,恶意模糊描述服务内容、服务价格,待全部仪式完成后视家属身份坐地起价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,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用途、性能、规格、等级、主要成分、生产日期、有效期限、检验合格证明、使用方法说明书、售后服务,或服务的内容、规格、费用等有关情况。部分商家事先不告知相关服务和标准,造成信息不对称,侵犯了殡葬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,属欺诈行为,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,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消费行为。
遭遇捆绑消费时
部分商家在必要的停尸、清洗、搬运等服务中捆绑销售高价鲜花、寿衣、挽联等,否则不予提供服务;或强迫消费者购买“一条龙服务”,否则在各环节阻挠,并以各种不吉利的说辞让消费者难堪而不得不购买额外的殡葬用品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,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因此,若殡葬商家以必要的服务为胁迫手段,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消费合同,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。
商家违法实行价格垄断时
个别殡葬公司未按规定以政府定价出售殡葬产品或服务,由于政府定价不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故消费合同本身并非无效。
根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,应退还多付部分;造成损害的,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消费者因此多付价款,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、消费者协会介入监管。若发现价格垄断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,消协也应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法定职责。
本报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秦晋 【编辑:张燕玲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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